市人社局召開局黨組(擴大)會議傳達學習全省人社工作會議和全市“兩會”精神
2018年12月29日,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制度建立以來,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貧脫困、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群眾的真心擁護。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39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46萬人,月人均待遇130元。同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存在著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
為建立激勵約束有效、籌資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8年11月2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魯人社規〔2018〕17號),就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6個方面問題,提出了我省的實施意見。其中,在對65歲及以上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提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設定參保繳費檔次、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等4個方面,省里做出具體規定;在建立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機制、完善繳費補貼調整機制這2個方面,省里未作出具體規定或僅規定了補貼標準的下限,各市可根據自身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及財力等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魯人社規〔2018〕17號)、《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日政發〔2014〕16號)。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辦法。鼓勵長繳多得,對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超過15年(不含補繳年限)的參保居民,每多繳1年,在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每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2元。所需資金,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日政發〔2014〕16號)中關于繳費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對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居民,可適當再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政府承擔。
(二)規范繳費補貼標準。鼓勵多繳多得,政府對參保居民繳費予以適當補貼。根據我市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符合100元繳費標準和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40元;對選擇500 -15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80元;對選擇2000-5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