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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入駐說明

發布時間:2020-03-31 瀏覽次數:1438

 


日照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是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突破園區,聚力招引”的重大戰略部署,引導大學生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而設立的公益性創業孵化服務平臺。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業場所,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項目推介、融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業就業服務,協助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實現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日照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一、基地概況

孵化基地依托聊城路公租房改建而成,集創業孵化、公租居住、眾創空間于一體,首期總建筑面積4500平方米,擁有80套房間作為入駐企業的創業用房,另有多功能廳、服務大廳、眾創空間、網絡孵化區等共享服務區域,可以同時入駐80個創業項目32個創業孵化公位,帶動就業400余人。

孵化基地位于日照市新市區煙臺路與聊城路交匯處,北依絲山、廟山,東鄰日照大學科技園,交通便利,環境清新幽靜,文化科技氛圍濃厚,人才資源豐富,創新創業環境優越。

孵化基地改建投資90萬元,于2016年5月份開業運營。

二、組織機構

1.設立創業孵化基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設在日照市創業指導中心。

領導小組是創業孵化基地的領導機構,負責孵化基地及在孵企業的政策扶持、創業輔導、中介服務、專業技術支撐、融通資金、培訓與交流等服務項目,通過整合各類服務資源,逐步形成功能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體系,為在孵企業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2.領導小組根據孵化基地的建設和發展需要下設三個管理部門,即綜合辦公室、項目開發部、企業服務部。服務職能如下:

綜合辦公室:綜合協調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孵化基地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負責文秘、檔案、財務、保衛、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水、電、暖的維修,辦公場所租用,物業管理,基地基礎設施建設。

項目開發部:負責招引企業進入孵化基地,對入駐企業進行項目需求調查,有針對性地進行項目搜集、篩選、完善項目庫建設。為進入孵化企業提供所需要的創業項目,負責招商引資。

企業服務部:負責協調解決企業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與各中介機構聯系,為企業提供會計、法律、人事代理,創業培訓等服務。對入駐企業的管理模式及經營狀況提供診斷服務,負責對做大的企業向孵化基地外過渡。

3.設立創業孵化基地專家指導委員會:

孵化基地專家指導委員會為基地的咨詢、指導機構。對入駐項目進行評估,提出可行性報告;對入駐實體進行創業教育和經營管理培訓。專家指導委員會由具有就業教育經驗的專家,聘請的成功企業家和政府官員聯合組成,定期舉辦創業論壇,進行創業指導、創業評估。并通過專家指導委員會建立廣泛的企業關系,參加各種創業就業會議。

三、管理辦法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日照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打造規范化創業載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間、共享孵化間、孵化基地物業等。本辦法適用于孵化基地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章

第三條 孵化基地是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創業場所、創業指導、融資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技術創新、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的實體。協助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實現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在全市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條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學生創業為核心目標,以公益性、示范性、為主要特征,以適合在樓宇內經營的項目為主體,搭建集政策扶持、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綜合服務為一體的創業孵化服務平臺。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孵化基地領導小組是孵化基地的領導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為孵化基地的重大決策提供依據,執行孵化基地決議,負責組織實施孵化基地的各項措施,負責孵化基地內企業和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孵化基地建設等其他市場主體的引進、管理及服務,協調各項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 孵化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孵化基地領導小組設主任、副主任。

第七條 孵化基地設顧問委員會,邀請我市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業營銷、風投機構等方面專家,以及相關部門同志為顧問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孵化基地領導小組下設綜合辦公室、項目開發部、企業服務部。

第九條 孵化基地各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涉及孵化基地企業和開發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相關經濟管理事項,必須經孵化基地領導小組對其功能、資質、資金狀況進行審核,經孵化基地領導小組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按程序和規定時限辦理。

第四章 功能與運行模式

第十條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 為孵化企業提供綜合服務。

1)提供創業孵化場地和孵化企業基本辦公條件。

2)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手續等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業務。

3)為創業帶頭人及孵化企業聘用人員提供檔案托管,接轉黨組織關系,提供勞動保障事務等人力資源相關服務。

4)搭建科技信息網絡平臺,提供科技和產業信息。

5)開發和對接創業項目,引進投融資服務。

6)提供管理咨詢、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企業管理、戰略設計、市場策劃、國際行銷等咨詢服務;為入駐企業進行行業研究、項目投資分析等。

7)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協助孵化企業申請各級科技扶持資金和創業基金。

2.開展創業教育和指導培訓。

1)組織開展免費創業指導培訓和企業管理業務培訓

2)開展創業教育,建立創業指導教師隊伍。

3)積極開展創業帶頭人培訓和師資培訓。

4)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和氛圍,幫助創業者提高科技創業能力。

第十一條 孵化基地的運行模式

1.入駐企業的孵化期一般為2年,孵化期滿的企業,離開孵化基地獨立經營。原則上不得延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需提出申請,經就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孵化期,但延期不能超過1年。延長期內,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務費。

2.實行創業公司業績季度統計、年度評估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 企業入駐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入駐孵化基地,需滿足下列條件:

1、駐日照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在校生(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及畢業五年內未就業(或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畢業證書簽發之日算起),由畢業生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有明確的創業項目,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可操作性強,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創新性,市場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主要以從事電子科技、信息技術、軟件開發、電子商務、港口物流、海洋裝備、現代家庭服務、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美術設計、動漫創意、影視制作、文化傳播等業態的科技型、創新型現代企業以及符合日照產業特點的其他項目。

3、創業項目無知識產權糾紛,創業團體守法經營、誠實守信、無違法犯罪記錄。

4、具備一定的創業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5、其他適合樓宇型創業的項目。

6、已經創業的畢業生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其創業項目應處于初創期(即創業兩年以內)或已確立創業項目且創業計劃書較為成熟但尚未注冊。

7、商貿、物流、家庭服務企業孵化期不超過2年,工業、高新技術、文化創意等其他類企業孵化期不超過3年。孵化期滿后創業實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繼續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8、符合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入住條件。

已被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吸納就業的大學生,不在入駐扶持范圍內。在各級創業比賽中獲獎的及就業困難大學生可優先入駐創業孵化基地。

第十三條 符合入駐條件的,可按以下程序申報,由孵化基地予以認定:

1、提出申請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報告或商業計劃書;

3)、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等基本資料。已創辦企業的還需提供營業執照。

2、初審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受理入駐申請后,對相關資料(包含:營業執照、就業失業登記證等)進行初審

3答辯、評估

由創業孵化基地會同相關部門組成專家團,對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進行評估,并提供相關服務。

4、審核批準

將評估通過的企業,報送市就業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核。

5、簽訂協議

經市就業主管部門最終審核通過后,由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同申請入駐企業簽訂入孵協議。

第六章 入駐企業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創業孵化基地的具體管理制度,開展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對入駐企業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助工商、稅務、衛生、安全、公安等部門對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對不服從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管理或違反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規定的入駐企業,可收回場地,終止孵化協議。

第七章 入駐企業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入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

1、入駐企業孵化期滿,未提出延期申請的;

2、入駐企業孵化期滿,提出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

第十八條 入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申請退出

1、入駐企業雖然在孵化期內,但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自身有一定市場競爭力,有意愿退出的,可自行申請退出;

2、入駐企業雖然在孵化期內,但因自身原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的,可自行申請退出。

第十九條 在孵化期內,入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可終止孵化協議,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退出:

1、孵化協議簽訂后持續2個月沒有進行實質性經營運作。包括:未招聘必要工作人員的、企業申請項目沒有實質性實施的、在孵化期內連續多日未進行經營的;

2、未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所用場地用途的;

3、拖欠所用孵化場地水電費、取暖費達到2個月,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2次書面催繳仍不繳納的;

4、孵化期滿,經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2次書面督促后,未提出續約,也沒有給與必要解釋的;

5、被工商行政部門勒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6、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的;

7、違法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八章 扶持與考核

第二十條 孵化基地將積極協調,使入孵企業享受省、市鼓勵企業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孵化基地領導小組將嚴格按照孵化基地的審核標準,對進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進行考核,確定孵化企業畢業、結業、延長孵化或者因孵化失敗而終止的標準。

第九章 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設立或引進創業資金,采用考核、分期資金投入、信用擔保、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等創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孵化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在孵化基地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孵化基地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鼓勵孵化基地內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孵化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條 孵化基地內的基礎設施具備開放條件的,可以向社會開放;孵化企業具備開放條件的,也可以開放。

第十章 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七條 境內外有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孵化基地興辦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八條 孵化基地內的孵化企業具備進出口經營條件的,經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審批后,可以從事自營進出口活動。

第十一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 孵化企業及其相關市場主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條 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門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自孵化基地運營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四、財務制度

創業孵化基地財務管理制度

為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確保創業項目經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創業孵化基地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駐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每個入駐企業必須有專人負責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

第二條 入駐企業需建立賬冊,做好企業的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第三條 按照創業孵化基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和基地管理部門的要求,入駐企業需編制財務月報表,將主營業務收入、支出、稅費、利潤等情況定期上報。

第四條 入駐企業的貨幣收入和支出必須入賬,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逐筆記錄、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五條 為確保現金安全,入駐企業的大額現金收入應予當日送存銀行,支付現金從銀行提取。非營業時間入駐企業的辦公室內不留現金。

第六條 加強發票管理,發票是單位提供服務或從事經營活動所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根據不同經營形式,按照稅務部門要求開具發票。商品進貨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記賬憑證。

第七條 應收賬款要及時收回。

第二章 基地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各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創業孵化基地一切收支均納入財務核算,不得超指標、超范圍使用費用。

第九條 經費報銷需由使用部門申請,報部門領導審核批準后,交創業孵化基地領導小組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報銷。    

第十條 領導小組設獨立審計人員,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對經費使用中發生的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督促糾正或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財務科,負責孵化基地的財務工作。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科應在金融部門為孵化基地建立單獨賬戶。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人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孵化基地財務活動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初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科應根據自身積累和當年收入狀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財務計劃。

第十六條 財務計劃必須經領導小組審核,并通過領導小組主任辦公會通過才能作為正式計劃。

第十七條 年度結束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科應當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將上年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書面提交領導小組主任辦公會。

第十八條 根據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和審核情況編制年度決算。

第十九條 孵化基地資金實行報賬出納和簽字控制制度。銀行存款至少每季度核對一次,嚴禁白紙條抵庫。

第二十條 建立孵化基地備用金制度。孵化基地需在銀行保留一定的備用資金,本款項非經領導小組主任辦公會同意,不得動用。

第二十一條 孵化基地所有的固定資產必須逐項登記入賬,注明保管人和使用人。

第二十二條 孵化基地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公開內容包括:

(一)各項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救災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其他收入等。

(二)各項支出:基礎設置建設支出、工作人員報酬及管理費支出、物業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債權債務:個人和單位欠款、銀行(信用社)貸款、其他借款和其他債權債務。

(四)財務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自孵化基地運營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安全管理制度

創業孵化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為維護創業孵化基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確保基地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企業服務部負責管理創業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孵化基地正常辦公時間參照政府規定作息時間執行,法定節假日的作息時間按管理辦公室的具體通知執行。入駐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時間,如需加班,需到孵化基地企業服務部門進行申請同意,加班期間應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孵化基地內嚴禁外來人員留宿。

第三條 落實防火措施。在辦公、生活區域所配備的消防栓,不得挪作它用,定期檢查其是否完好;配備的各種滅火器,要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火藥劑,保證各類消防設施功能完備。

第四條 入駐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本企業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督促、檢查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入駐企業指定專人負責,經常對企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強防火安全意識,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向“119”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堅守工作崗位,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完好情況,及時消除隱患,發現問題立即上報孵化基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經營場所和辦公室內不準使用明火裝置,不準亂接電源和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熱器具,嚴禁吸煙。

第七條 嚴禁在基地內存放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品。

第八條 入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孵化基地時關窗鎖門,關閉電源。經常檢查電燈、電器開關等設備的完好情況,如有損壞、異常現象或不安因素,應及時報請修理;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工作,重大節日建立完善部門安全值班制度。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時刻做好事故應急準備,如有非常情況發生,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入駐企業應熟悉孵化基地的相關消防設施,遇到緊急情況應服從孵化基地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從相關消防通道疏散。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要愛護孵化基地公共設施,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損壞公共設施者,孵化基地有權追究其責任;由于入駐企業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損失由入駐企業承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創業孵化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衛生管理制度

創業孵化基地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 創業孵化基地企業服務部負責管理創業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寓樓公共區域由物業中心負責打掃。

第三條 各入駐企業實行三包責任制,自覺維護創業孵化基地環境。

第四條 入駐企業應做好內部的清潔衛生工作,并將每日產生的垃圾集中存放在樓外垃圾存放處。

第五條 入駐企業應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清潔衛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區域清潔,不隨地吐痰、亂丟紙屑及垃圾。

第六條 嚴禁在孵化基地內外、樓道等公共區域的墻壁亂畫、亂寫、亂貼各種招牌、廣告等,因工作需要張貼廣告的,應事先與孵化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經批準后方可在指定地點張貼。

七、孵化基地工作電話

孵化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 0633-7970918

孵化基地領導小組項目開發部:0633-7970916

孵化基地領導小組企業服務部:0633-7970910